让林某没想到的是,他才卖了9袋酸菜,市监局的人员就上门了,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林某,你卖的酸菜是“三无”产品,随后,一个购买酸菜的男子联系林某
贵州黔东南,男子林某从外地返家后,就没再出去工作,他准备创业做点农产品生意。而后,林某开始在网上售卖土特产,比如腊肉、香肠、腊猪肝等,生意一般,但口碑不错。
林某是在外地闯荡过的人,知道卖东西一定要办证,所有他卖这些土特产的时候,相关资质的都齐全。
在售卖过程中,有网友问他有没有贵州正宗的老酸菜卖,他想家乡的味道了。
网友的提议,给林某带了来灵感,父亲做的酸菜,非常好吃,也很正宗,拿出来卖的话,生意一定不错。
让林某没想到的是,他才卖了9袋酸菜,市监局的人员就上门了,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林某,你卖的酸菜是“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
随后,一个购买酸菜的男子联系林某,向他索赔1000元,并且强调说,少一分钱,他都不会撤回投诉。
林某问他为什么是1000元?该男子回复说,这是《食品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赔偿金额,自己是依法维权。
《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虽然该男子只花了9.9元,买了一袋酸菜,但根据本条规定,林某在明知自己的酸菜是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售卖的,男子可以主张10倍赔偿,10倍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
林某猜测说,自己很有可能遇到“职业打假人”,他们到处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然后按照《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进行索赔,进而获取高额赔偿金。
林某遇到的男子,是否是职业打假人,暂且不知。但从法律上讲,该男子适用法律错误,林某卖老父亲的酸菜,不能适用《食品安全生产法》“退1赔10”的条款。
原因是,林某父亲制作的酸菜,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是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这里说的裸装食品包括初级加工的农产品,也就是说,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农民自产自销,可以不用退1赔10。
如果以家庭作坊的形式批量生产,不属于自产自销的,就应当附加产品标识,否则消费者购买后,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要求退1赔10。
事发后,有网友提出,酸菜不算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可以要求“退1赔10”,不然三无产品会泛滥。
大家觉得,林某售卖的酸菜算是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吗?他卖的酸菜与菜市场老农们卖的酸菜有什么区别?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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