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王悦燊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如果有人告诉你,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可以轻松赚几百上千元,你会心动吗?近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豪、卢星雨等8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当庭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刘豪等8名被告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提供给违法犯罪人员,致使多名被告人被骗。其中,被告人刘豪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涉案金额高达138万余元;其他被告人名下的银行卡涉案金额分别达一百余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其中汪络飞获利500元、付海瑞获利200元、开翔获利4500元、姜鸣发获利1500元、阳富城获利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8被告人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官认真核实各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本案的事实和各项证据,保障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充分听取被告人陈述和辩护人意见后当庭宣判,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1年到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有被告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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