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从事烟酒生意的陈某,因存放在后备箱的445条香烟被烟草局没收,他很不服气,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要回自己的香烟,自己是违法运输
我用自己的车,运自己的烟,凭什么要没收价值21万元的香烟?江苏苏州从事烟酒生意的陈某,因存放在后备箱的445条香烟被烟草局没收,他很不服气,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要回自己的香烟。
陈某和妻子在江苏南通开了一家烟酒店,因为为人诚信、价格亲民,他们的生意做得十分红火。
有天,陈某通过正规渠道一次性购进了950条香烟,价值40多万元,但最近店里经常发生失窃的情况,而且丢失的都是一些价格较贵的烟酒,所以妻子就把445条香烟放在自家汽车的后备箱里。
次日,陈某与朋友驾车前往外地办事,没想到在高速上,碰上交警例行检查,交警发现了后备箱价值21万元的445条香烟,怀疑是假烟,随后将其没收。
陈某奋力向交警解释, 我是一家烟酒店的老板,这445条香烟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我是担心香烟被偷才放在车里的,这些香烟都是真的,他还找出手机里的经营许可证照片来证明。
可交警认为即便是烟酒店老板,应该也不会把大量的香烟放在车里,并且香烟经营实行的是国家专卖制度,是否合法,需要由烟草专卖局认定。
随后,烟草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鉴定这些香烟全部为真品卷烟,但陈某无证运输香烟,属于违法行为,对他作出没收445条香烟的处罚。
对此处罚,陈某很不服气,自己一没偷,二没抢,为什么不能用自己的车运自己的烟?凭什么要没收445条香烟,他不甘心21万元就此打水漂。
于是,陈某找来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撤销烟草局对他的处罚。
在开庭时,陈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阐述理由如下:
1.如果自己是违法运输,为什么从南通到达常熟后不把烟卸下来,还要拉着香烟回南通呢?并且到达常熟后没有收货人,自己只是带着香烟转了一圈,不构成非法运输香烟。
2.这445条香烟,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原本就是放在自家烟酒店销售的,这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3.自己并没有想过私下运烟谋取利益,之所以把香烟放在后备箱里储存,是因为我店里丢失过烟酒,这点可以通过之前的失窃报案记录来证明,所以并不构成非法运输香烟。
4.香烟是我老婆放在后备箱里的,我并不知情,我开车去外地那天,并不知道后备箱有香烟。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所以,自己不应当受到处罚。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陈某的诉请,判决陈某败诉。
本案是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可以遵循主客观一致为原则,如果陈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行为,是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作出与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陈某无法证明车上的香烟他并不知情,而且陈某的说法前后也不一致。
法院认为,妻子把价值445条的香烟放在车里,陈某并不知情,这有点不合常理,而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所以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回顾本案,根据有关规定,不管陈某是否有主观故意行为,但他无证运输香烟是事实。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必须要有烟草局授权的运输证,无准运证者不可承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自驾带着445条香烟,在南通和常熟之间往返,并没有烟草运输证,已经构成非法跨市县违法运输烟草行为,本案对陈某的处罚合法有效。
对于陈某来说,没收价值21万元的445条香烟,损失严重,心里确实难以接受,但他作为专门从事烟草行业的人员应该知道,烟草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来源,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网友说,或许是陈某妻子自己把445条香烟放进了后备箱,没有及时告知陈某,才造成的这样的后果。但陈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情。
法律就是法律,不允许任何人钻空子,不允许无证运输烟草,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承认相应处罚。#普法行动# #苏州头条#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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