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应邀前往,先暗中考察,发现上海人民广场一家名这家为“茶芝兰”的奶茶店每天门口排起长队,生意相当火爆,观察了3天后,前往公司洽谈签合同
自去年底,朋友看到他所在的咸阳市周边一小县城奶茶生意火爆,她有了萌生了加盟一家奶茶店创业的想法,因区域代理
老品牌他加盟不了,恰在这时有上海一家
公司联系他,称大品牌旗下,明星代言,投入低回报高,并邀请他前往考察。#马伊琍代言奶茶店出事# #上海破获7亿奶茶店套路诈骗案# #咸阳头条#
朋友应邀前往,先暗中考察,发现上海人民广场一家名这家为“茶芝兰”的奶茶店每天门口排起长队,生意相当火爆,观察了3天后,前往公司洽谈签合同,公司承诺原材料由公司统一配送,统一装修,免费培训,指导运行,可以躺在家里赚大钱。
考虑再三,朋友决定加盟这家“茶芝兰”奶茶,在黄金地段租了一个门店,便签了合同,公司派人来装修,承诺半个月内完成,结果拖了一个月,而且装修材料质量差,价格高,想着公司统一装修的,也就没有在纠结。
开业后,朋友想着半年买车2年买房的愿景激动不已,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开业活动一个月保本不赚钱,3个月后出现亏本经营,联系总部导师说,品牌认知过程,让他不要担心,总部正在扩大宣传。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半年之后还是关门大吉直到看到奶茶店诈骗的新闻,也恰好是自己的公司,他前后已投入十几万元,都是打工的积蓄和网贷资金打了水漂。
现在得知消息他非常震惊,目前想要拿回加盟费,不知道能不能退回来一部分,先把网贷还了,但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知道问谁?
马伊琍一句“非常抱歉,作为该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我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我与工作人员也更要自省自纠,在今后相关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合作前细致核查,合作中积极监督。
现在很多商业活动和诈骗就一步之遥,尤其是在连锁加盟领域,那么,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很显然,马伊琍和汪涵一样,最多退还代言费就行,至于民事责任,有p2p投资者起诉过某明星,上海法院作出过判决, 不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这类生意在不出事的时候,就和正常生意一模一样,明星完全可以说不知道这玩意是诈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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