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政府不当或过当介入“好心办坏事”;正视供给侧与需求侧“政策失衡”问题:推动创新创业的供给侧政策过度泛滥;对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几点建议
文/彭晓钊、陈材杰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
近日,浙江省人社厅副厅长陈中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到,大学生创业可申请10万元—50万元贷款,如果创业失败,贷款10万元以下由政府全部代偿,贷款10万元以上由政府代偿80%。网络上对此热议不断,有人为“大气”支持大学生创业点赞,也有人对“钱从哪里来”“会不会有骗补”等提出质疑。其实,创业担保基金代偿政策早在2015年就已发布,对大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设有审核标准,对恶意拖欠贷款行为也有惩戒措施,不存在网友担心的政策漏洞。“政府代偿大学生贷款”被刷上热搜可能是一场误会,但该如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却值得深入探讨。
一、警惕政府不当或过当介入“好心办坏事”
网友对“政府代偿大学生贷款”关注的背后反映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是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有无必要性问题,其次是政府兜底大学生创业风险是否过度问题。从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归根结底是对于创新创业活动,政府要扮演何种角色,该如何明确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又该如何与市场配合发挥有效作用。
第一,政府介入对创新创业有其必要性,但必须合理界定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创新创业活动一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参与主体付出相当高昂的试错成本,适时适当采取政策工具予以支持是有必要的。至于如何界定市场与政府边界,可用经济学框架予以解释:假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会产生交易成本,政府介入资源配置会产生租值耗散。在创新创业初期,交易成本低于租值耗散,政府介入就具有正向激励作用;随着创新创业不断发展,交易成本下降、租值耗散加大,一旦超过临界点,政府介入就会“弊大于利”。因此,政府介入应在效应为正的临界点之前,即处于租值耗散等于交易成本之前。
//一是知识产权在注册认证、职能配置等环节缺乏统一协调,增加了维权时间和成本;二是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过低,惩处手段震慑作用有限,司法判决所决定的知识产权价格与市场严重脱节;三是知识产权资本化制度和途径尚不成熟,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创新创业的活力和动力。
三、对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几点建议
持续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对既往创新创业政策做出调整优化,合理划定政府与市场作用边界,实施更加均衡化、精准化的供给侧与需求侧政策,加快形成“以市场机制传导创新政策、以优胜劣汰筛选创新主体、以阶段性退出确保正向效应”良性机理,引导千千万万市场主体在创新创业时代浪潮中产生新技术、新领域、新赛道。
第一,更加重视扩大有效需求政策,释放创新创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改变现行采购政策“最低价”逻辑,加大与产品质量、技术含量、知识产权、企业信用等核心要素挂钩,从需求侧倒逼市场主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科学利用消费者补贴政策,推动更多补贴从生产者转向消费者,产品选择上加大对战略性新兴领域倾向,政策退出上设置合理缓冲期,执行标准上渐进提高补贴技术门槛,使更具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脱颖而出。加大创新券在全国范围推广,支持打破地域与行业界限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引入完善阶段性评价及奖罚机制,更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需求。
第二,全面优化创造优质供给政策,弥补创新创业的外部性难题。鼓励和引导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更多流向公共平台建设、创新创业生命周期前期阶段等领域,推广以研发合同订单、专项资助等取代一次性拨款方式,支持基础科研及前沿技术探索。大幅度消减各类型产业直接补贴,腾挪财政空间实施更大力度普惠性减税降负,降低对市场主体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缴费等非税收费负担,细化政府性基金征收目的、征收金额及征收时限。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创办应用创新型高校,深化产教融合试点建设,培养更多既懂技术又会管理的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大型企业设立具有产业特色“双创”载体,创新发展平台创业模式,发起或参与设立内部创投基金,用于参股、投资员工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加快推进基础性制度建设,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创新创业环境。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研究修订“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认定机制为“惩罚为主”的侵权损害认定机制,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度,让权益所有者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创业者创造知识产权、资本所有者投资知识产权。借鉴欧美风险投资立法经验,破解限制风险投资发展的公司法障碍,构建鼓励创新创业和长期投资的税收体系,允许更多金融机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创新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发展模式,利用资本力量激发和护航创新创业发展。借鉴美日创新创业立法经验,推动创新创业政策立法工作,统合商事、财税、金融、教育、科研、产权、社保等各类相关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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