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梁女士大学毕业创业,盘下来两层楼的火锅店,豪掷500万元进行装修,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开张营业。哪知近日店铺竟然被物业砸得稀巴烂
物业称,梁女士拖欠房租、物业费用两年多,给物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梁女士则说,物业曾口头答应,无收入可免租金,等店铺开张赚了钱再交!
[安律说法]
1、物业和梁女士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梁女士作为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照足额缴纳房租、物业费等,否则构成违约,作为出租人物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要求梁女士支付拖欠的房租、物业费等,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限期搬离等。
2、出租人遇到拖欠房租的情况,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出租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判决后,承租人仍然不执行的,出租人还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亦或是像本案一样采取换锁、打砸的方式强迫承租人离开,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拿本案而言,如果梁女士确实有证据证明,物业曾经口头答应过,无收入时可免租金,梁女士不交房租等行为,就不属于违约!即使梁女士没有证据或者物业根本没有过类似的承诺,的确存在拖欠房租、物业等违约行为,物业也无权砸毁饭店,梁女士可就物业的打砸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有人问物业打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般情况下,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根据主观故意的不同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拿本案而言,物业打砸的行为最终目的并非是为了毁坏财物,而是赶走梁女士,因而其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
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物业的做法妥当吗?#长沙五百万商铺被物业砸成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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