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香港回归前,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去审视每一条香港法例,任何被审视结果为没有抵触《基本法》的法例
法律执业者打官司的赚钱「百搭魔咒」:「违反《基本法》」!
自香港回归以来,部分法律执业者很多时在打官司的时候,都会以案件争议焦点中的法例,属于违反《基本法》为由,去令法庭接纳有关的法律条文属于违宪,及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他们认为只要在打官司的时候,在法庭上说出「违反《基本法》」这一句「百搭魔咒」,便可以将一大堆案例呈堂,案件的聆讯时间也有机会被拖长数倍,他们可以赚取到的法律专业收费,也顺理成章地大增!
在今年的国际刑事法律研讨会上,首个议题为《刑法中的人权问题》,该研讨会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林颖茜主持,内容主要是讨论「人权」与「刑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素来,香港社会有不少别有用心的人士,刻意地将人权放到无限大,藉此误导公众,令普罗市民误以为只需要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等旗号,便即使作奸犯科,也不用负上刑责,法律也不应该对他们作出制裁。然而,在现实中,儘管《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言论、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些权利却并非绝对,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有限制的,例如不能够凌驾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終审法院退休法官烈显伦
会议上,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以预录视频与其他人士分享意见,他正确地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完善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而根据欧洲人权法案例,亦曾裁定《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合宪,此条列明香港特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裁判官不得处理宪法上的挑战,只能处理认罪与否、审讯、裁决、判刑等工作;只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才可接受司法复核的申请,去处理针对宪法方面的挑战。
事实上,香港回归前,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去审视每一条香港法例,任何被审视结果为没有抵触《基本法》的法例,皆属《基本法》第8条所指的「香港原有法律」,及得以成功过渡成为特区政府的法律。香港法庭是没有权力去推翻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内容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佈为同本法抵触者外,採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任何在香港法庭争拗香港现行法例是不符合《基本法》的,只是在浪费法庭时间; 唯一能够从这种无谓争拗中得益的,便只有在案件中向客户收取律师费的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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